作为一名会计人员,相信您遇到过各种各样的情况,那么,对于买了材料未开票该怎么处理呢?对此,本篇文章将会着重解决这一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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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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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22日从乙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如果购入的材料已经运到,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3月末,甲企业应按暂估价入账,假定其暂估价为35000元。4月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甲企业应于3月末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35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35000
4月初将上述会计分录原账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35000
贷:原材料 35000
在收到发票等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时:
借: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银行存款 4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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