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调侃成实施计划生育,从这个案例来看,观点是不正确的,没有很好的理解禁止性的时间节点以及必然具备的条件,否则就不是这里涉及的法律的禁止性范畴.
从一般的认识来看,一个自然人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个人独资公司)不会成为另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仅此控股者(即100%持股)。其基本理由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现实中真的就不会出现个人独资公司控股个人独资公司吗?事实胜于雄辩,来看看一个真实案例。恩施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一、来源路径
路径1:设立主体及其变更
工业集团公司设立—→HY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有50多家企业)其中发起设立并100%控股—→HYDT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有10家企业)其中发起设立并100%法人股东控股—→华H上海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9月18日设立,属法人独资公司)设立并100%法人股东控股—→华Y天津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01月18日设立,法人独资公司,华H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0万元,实缴出资为0元)。
路径2:股权转让投资主体变更
2017年6月16日,华H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北京SC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SC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成立,属于法人独资公司。2017年6月16日,经过股权变更成为华Y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的持股100%股东,认缴出资10000万元,实缴出资为0元。
由此,华Y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成为北京SC投资有限公司100%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
3.性质变更路径:
独资股东北京SC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变更为自然人石某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华Y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资保持不变。
因此,2017年8月28日之前,北京SC投资有限公司属于法人独资一人公司;之后,成为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现行结构结果:
华Y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在2017年8月28日之前,属于由法人独资公司控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在2017年8月28日之后,属于由个人独资公司控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现行状态就是: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控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至此,个人一人公司控股一人公司成为存在的事实。
二、是否违法问题
对于是否合法,我们主要要看看法院的观点。
2018年,郑州JR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华Y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其中涉及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另一个一人公司是否合法问题。
法院判决:
北京SC公司原为法人独资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对于对北京SC公司变更自然人独资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指控不予认可。
也有人认为,滥设一人公司,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极易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危害到了交易安全,所以被严厉禁止。但法律并不是如此的不堪一击,看似的漏洞,也总是有相应的制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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