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免征房产税.
从2008年3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明确: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恩施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免征房产税。如《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2019年至2021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含)自然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5月1日起,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之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明确:“条例头等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包括自然人。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例如,2020年第四季度,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张三出租房屋收入1.05万元,缴纳房产税0.04万元 〔=1.05÷(1+5%)×4%〕。减按50%征收房产税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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